您的位置 首页 常识

管理办法属于规章还是法规(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

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在起草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名称的选用原则上使用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标准、规程。

1、制度:为加强某方面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用以指导某方面工作的系统规范及行动准则。

2、办法:为加强某项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操作性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3、细则:根据落实制度、办法的要求,制定的具体规则或补充性、辅助性说明文件。

4、规定:为加强特定工作的管理,预先制定的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

5、标准、规程:标准、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当针对产品制造、工程设计、产品检验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标准”;当针对设备、工艺、安全等专业管理事项作出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属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属于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只要是文件最后出现什么规章、制度、办法这样字眼的皆属于会计规章。

国家统计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属于会计规章。《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

如何加强备案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

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大加后续管理,定期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监督巡查,保护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收执法风险。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对内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加强重点内容政策辅导及风险提醒,提高税收管理员执法水平;对外广泛宣传力度,依托纳税人学校不定期开展税收宣传培训,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相关要求,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强化备案管理要求对应享受备案减免税但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通过面对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备案 。强化巡查管理机制 采取减免税核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两次以上的巡查,制作实地巡查报告,进一步规范下户巡查,提高巡查质量。强化巡查结果运用 及时归纳为,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降低执法风险,并把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减免税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所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实应该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目前已被废止。 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原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止了1998年8月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社团管理办法

具体方法如下:

1、制定明确的计划目标。管理社团,首先要提前规划社团发展以及日后的发展方向。

2、建制完善的社团机构。组织机构健全,宗旨明确,建有完备的章程,社团各部门配合工作,社团负责人按时参加社团部召开的会议。

3、规范管理文档。详细记录社团制度、人员情况、活动及历史沿革等资料,并做好备份存档。社团成员的个人资料备份完整,以便于后期工作。

4、完善社团日常管理。社团活动定期举行,并调动成员积极性,热情参与社团活动,正常运转日常制度。

5

老师对学生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老师管理好学生的办法有很多,如下:

1、建章立制。在教师第一次接触学生之前,应该熟悉学校有关学生行为规则和纪律处理程序的规定。尽早为学生制定一套课堂行为准则,包括要求学生集中注意力、尊重他人、保持安静、带齐学习用具、完成家庭作业等。

2、合理的课后作业。为了使学生积极配合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可以提前向学生说明课程的作业安排,这样学生会在课堂集中注意力。

3、在管理过程中与学生合作。老师应该尊重学生,相信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只有学生愿意接受且愿意服从的制度才会发挥良好的管理效益,而那些教师规定必须服从的“法则”,则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抵触甚至反抗。老师可以委任班长、学习委员作为自己的助手。

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可参考下列:第一条 根据我公司安保部《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四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归纳为、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办法

1、 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有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4、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5、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5、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6、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管理班级有什么好办法

1、与学生维持良好的师生关系的重要性。不断地为维护师生感情而投资,总会为此而得到回报。学生更倾向于服从你的要求,即使你犯了错误,也更容易得到学生的谅解。

2、学生可能会试探你的底线以及你是否胜任。这种试探表现为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这是对你课堂管理能力的考验。需要保持冷静,及时做出适宜的反应,不要反应过度。

3、保证教学过程的连续性。这意味着师生全力以赴,每一个学生全神贯注,整个教学过程紧张有序地进行。

4、让学生能动地参与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保证教学内容的趣味性、条理性和教学的节奏感,可以有效地减少课堂行为问题,。学生不遵守纪律的行为大多都是对乏味、枯燥的教学的反应。

5、正面陈述你的纪律和要求。给学生提出较高的标准,虽然学生很难超出你的要求,但一般也不会违反你的标准。

6、规则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执行。

7、维护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和学生公开对峙,这种对峙不会有胜利者。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